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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45条规定,租赁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在提供租赁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即收到预收款时,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