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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但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要先认证再做进项税转出,还是不认证直接以含税价进成本呢?

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相关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为避免用途发生转变时,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造成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应将专用发票认证但不进行抵扣,待转变用途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