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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转让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税[2010]70号
)
规定,
二、根据《
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
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
个人所得税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
:
(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个人转让第一条规定的限售股,限售股所对应的公司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三)个人发生第二条第(八)项情形、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第二条第(八)项的转让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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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税[2009]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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