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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经销商零售汽车,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3.汽车经销商零售汽车,能否开具
增值税
专用发票?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6〕479号
)
规定:“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因此,汽车经销商零售汽车,必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开具
增值税
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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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6]4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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