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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注销企业涉税事务处理问题解答

待注销企业涉税事务处理问题解答

 

问:哪些情况下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答: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

一、生产经营期满解散或未到期被撤销、解散的;

二、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需注销税务登记的;

三、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五、因生产、经营地变动,且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跨县(区)迁出的除外];

六、境外企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承接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的;

七、发生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问: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问:申请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必需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3、发票领购簿;

4、《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IC卡缴销表》及金税卡、税控IC卡;

5、发票缴销清单一式2份及应缴销发票;

6、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还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问:除了提供上述资料外,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还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一、出口企业首先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需要做好以下准备:

1、在纳税人端的防伪税控系统电脑中一一作废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查询系统中打印当月开票的汇总和明细清单;

3、将金税卡、IC卡从电脑中拆卸下来。

三、符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8号)规定的情形,应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企业,应在办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并结清税款后,方能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问:怎么办理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答: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当对清算事项自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附送企业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等相关资料,结清税款。

问: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流程、受理要求和承诺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办理流程: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提交相应资料,受理后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最后在办税服务厅办结取件。

二、受理要求:纳税人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受理的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将对以下事项进行查验,确认真实有效后,受理注销税务登记事项:

1、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3、如果申请人存在尚未结案的稽查案件,待结案后才能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4、收回申请人的防伪税控设备,注销防伪税控资格;

5、验旧或缴销申请人的结存发票,收回《发票购领簿》,收回申请人的税务登记证件;

6、查询申请人纳税申报及征收环节的税款缴纳情况,清缴税款。

申请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受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三、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当场办结,其余纳税人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5天为纳税人补缴税款期限),需要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的除外。

问:出口退(免)税认定注销的办理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手续。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证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注销手续。

问: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一式2份;

二、办理出口货物退(免)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三、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四、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问: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办理流程和承诺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一、办理流程:纳税人向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提交相应资料,受理并审核办结。

二、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无尚未申报的相关信息,无尚未处理的视同销售货物信息,无逾期未核销信息,且已结清应退税款、结清应补缴税款、结清应缴罚款,符合以上条件的当场办结。

问:某企业因经营地址变更需从西湖区迁至拱墅区,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具体的手续怎么办?

答:杭州市城区内迁移(不含萧山、余杭区)的纳税人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只需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和注册地址变更手续。     

一、申请人跨区迁移当月,应自行进行抄报税和纳税申报,然后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跨区迁移,申请时需提供的资料有:

  1、办理迁移书面申请;

2、《纳税人迁移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3、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原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需对以下事项进行查验:

1、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记录进行处罚清理,对其他未办结事项进行清理;

2、对注册资金、上年销售额及年纳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进行评估,出具评估结论通知书;

3、对纳税申报情况、滞纳金和欠税等情况进行相应查询,并向申请人出具《特殊变更登记联系单》和《税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联系单》(一般纳税人使用)等相关业务联系单。

二、申请人持《税务登记变更表》、《特殊变更登记联系单》及《税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联系单》(一般纳税人使用)等有关资料,前往杭州市国、地税联合办证大厅或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办理迁移税务登记手续,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经审核无误,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并对申请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和注册地址进行变更。

三、申请人完成迁出手续后,请在30日内,凭“特殊变更登记联系单”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迁入手续,主要是:

1、审验申请人出具的《税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联系单》及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如果申请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对申请人的金税卡进行重新发行,但要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对申请人进行纳税人档案变更;

3、纳税人档案变更完成后打印相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一式2份,一份交申请人保存、一份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迁移后,原税务事项均予以保留。

问:某企业6月份停止经营,9月份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期

间无经营业务发生,10月份是否还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答:仍需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该企业在未收到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之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问:某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某些原因,今后几个月无法正常经营,也不能确定多长时间才能否恢复正常经营,是否可以办理停业登记,以便日后可以办理复业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

答:不可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但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其他纳税人停业登记事项未做出规定。

鉴于该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确实无经营,也没有应税收入,可以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办理零申报。

问:某企业6月份停止经营,之后无经营业务发生,遂未办理纳税申报,8月份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时,被告知企业状态为“非正常户”,碰到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答:非正常户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果,实地调查无下落,无法强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认定为非正常户。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因此,该企业在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首先需要依法接受违法违章处理,由税务机关追征其应纳税款及滞纳金,解除其暂停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使用资格,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待非正常户解除后,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问:某企业2009年1月停止经营,2012年3月份重新经营,但在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时被告知企业状态为“非正常注销”,不能领购发票,碰到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该企业由于长期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所以被列作“非正常注销”户进行税收管理,其注销前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的有关资料仍予保留。该企业重新经营后,首先需要申请解除非正常户(参考上题)管理,然后再申请重新税务登记,之后纳入正常税务管理。

问: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因经营困难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目前还有一批存货未作处理,是否要作视同销售处理?

答:不需要,待该存货销售时再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