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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经销企业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是否有规定期限?

2.成品油经销企业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是否有规定期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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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因此,成品油经销企业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没有规定期限。但如需录入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应在2018年3月10日之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