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上是否需要从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并体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增值税发票(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另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规定:“一、纳税人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因此,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