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上是否需要体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

44.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上是否需要体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因此,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不在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票面上不体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