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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解答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解答
 2011-12-30 来源: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一、清算的相关政策
问:什么是清算?
答: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资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问:什么是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企业注销登记前需要进行清算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哪些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答:需要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的企业包括以下三类: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具体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解散的。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
(三)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问:哪些企业办理国税注销登记时,不需要事先进行清算?
答:以下企业在国税办理注销登记时不需要事先进行清算:
(一)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企业;
(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三)所得税管辖权在地税的企业;
(四)其他根据规定不需要办理清算的企业。
问:什么是清算期?
答:清算期是指在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实际生产经营终止后,从对清算资产进行处置、分配开始,到最终了结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的期间。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问:什么是清算所得?
答: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二、清算的税务处理
问: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含哪些内容?
答: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问:清算所得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清算期间也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因此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用以后纳税年度(包括清算期间)的所得弥补。
问:清算期间能否享受法定减免税收优惠?
答: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一般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优惠(包括定期减免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过渡期税收优惠等),一般适用法定税率25%。
问:清算期间的资产损失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