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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相关问题集锦

代开发票相关问题集锦
2017-02-28  来源: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问:什么是代开发票?以及代开发票种类有哪些?

答: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目前我市主要有各社会化网点和二手车市场等。
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种类目前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两种,社会化网点还可代开通用机打发票。


问:代开发票的征收率为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的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收率为5%的业务范围有:销售不动产、销售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租赁。


问:哪些情况下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
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问:符合什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业务,可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未办证的自然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列情况除外:
(1)销售或者出租其取得不动产,可以再缴纳税款的同时,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问:在哪些情形下不允许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其他个人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
5、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等级而未办理的。


问:纳税人所取得代开的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纳税人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依法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问:哪些业务是由地税代开发票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文件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问: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2、纳税人在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下,办理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后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选择按次征收的纳税人,以及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未达按次征收起征点的(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只代开发票,免征增值税。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