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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之间签订了广告费分摊协议,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6.母子公司之间签订了广告费分摊协议,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因此,母子公司的广告费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