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优惠事项名称 |
政策概述 |
主要政策依据 |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
享受优惠时间 |
后续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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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2.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0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 3.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 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
预缴 享受 |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