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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日后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判断转登记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是否属于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

2018年5月1日后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判断转登记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是否属于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

根据《 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就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发票和出口退税管理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答:最直接的方法是,看看这些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是否在转登记日当期的最后一天之前。如果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不晚于出口企业转登记日当期最后一天的,就属于转登记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这里提到的“当期”,指的是税款所属期。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按照以下原则判断: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为了便于理解,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A企业是以一个月为一个增值税纳税期的出口企业,在2018年5月向税务机关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A企业在2018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转登记后仍可按现行规定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在2018年6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则改为适用免税政策,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关出口日期的确定,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也就是说,2018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其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必须是2018年5月31日(含)之前的。6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其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必须是2018年6月1日(含)之后的。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