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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生产企业外购的汽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如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59.成品油生产企业外购的汽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如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因此,成品油生产企业外购汽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如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