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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收取的滞报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海关收取的滞报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滞报金是海关为加强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督促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及时报关,对超过法定报关期限的,由海关收取的一种滞后报关款项。因此,海关收取的滞报金应属行政处罚行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