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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雇佣个人代理人来为其办理相关保险业务,能否比照适用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 “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因此,保险经济机构雇佣个人代理人来为其相关办理保险业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比照适用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规定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