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
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