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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因质量问题不收取货款的账务处理

发出商品因质量问题不收取货款的账务处理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上个月发出商品一批,与客户约定三个月后根据客户实际销售数量结算货款,如有质量问题无条件退换货,产生的损失由我公司承担,产品发出时我公司做发出商品处理,现在因该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客户提出退货,经协商我公司同意全部退货,大部分产品均已退回,但有小部分产品客户已经发给再下游的客户了,无法退回实物,经协商,我公司同意该部分产品可不再退回实物,且也不用再支付我公司货款,请问该部分发出商品产生的损失,我公司如何做账务处理?谢谢!

专 家 回 复
 贵公司情况属于销售折让,根据非上市公司现行会计准则-收入第八条规定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