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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

二、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