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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国有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单位于2014年8月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于2018年8月2日奖励我20万元现金奖励收入,请问我能够适用该优惠政策吗?

我是国有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单位于2014年8月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于2018年8月2日奖励我20万元现金奖励收入,请问我能够适用该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规定,你是能够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为了解决新旧税制衔接问题,文件特别规定,对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于2018年7月1日前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文件实施后36个月内即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给本单位科技人员发放的现金奖励,是可以适用该政策的。也就是说,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2018年7月1日前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只需保证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对科技人员进行现金奖励即可。但需要注意,若单位于2018年7月1日之前,已向科技人员发放了该笔现金奖励的,按照政策规定,将不再追溯调整,不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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