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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日后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出口企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时,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2018年5月1日后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出口企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时,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根据《 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就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发票和出口退税管理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答:出口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果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将退(免)税计算方式重新改为免退税或免抵退税。对于上述企业,税务机关将比照新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出口企业进行管理。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