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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费用确认差异解析

2013-12-02 来源: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问:《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如何定义费用概念的?

答:费用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问:《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如何规定费用类别的?

答:《小企业会计准则》按照费用的功能对小企业的费用进行了分类,具体分为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1、营业成本,是指小企业所销售商品的成本和所提供劳务的成本。

2、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3、销售费用,是指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4、管理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

5、财务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

问:《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什么方法计算所得税费用?

答:《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小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可见,《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所得税费用采用了“应付税款法”。

问:对于开办费的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有何区别?

答:《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开办费用的处理上,存在以下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按不短于3年的期限分期摊销,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因此,新办小企业发生的开办费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可能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

某小企业2011年5月份开始筹办,第二年4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前期共发生的开办费总额为45万元,其中,开始筹办的第一年发生的开办费总额为25万元已列入2011年的管理费用,第二年发生的开办费金额为20万元已列入2012年的管理费用。

针对上述业务情况,该企业的税收处理应为: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可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调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

问:有关工资费用的构成,《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小企业的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问:在工资费用的处理上,《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体现在哪里?

答:第一,工资费用的构成内容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职工薪酬”较之企业所得税法的“工资薪金支出”,其构成的内容更多。

第二,工资费用的列支要求不同。企业所得税法上,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但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则分别作出相关税收扣除标准,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规定比例部分,才准予扣除。

具体比例如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小企业发生的不合理的工资费用和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规定比例部分的有关支出,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同时,对于小企业安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的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税收上可以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问:对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有什么差异?

答:《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小企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因此,小企业发生的未投入使用的,除了房屋、建筑物外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以及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要作纳税调整。

问:对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处理上有何差异?

答:《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作为当期的销售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小企业发生的超过税法标准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申报时需要作纳税调整。

问:在业务招待费的处理上,《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有何不同?

答:《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作为当期的管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因此,小企业发生的超过税法标准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纳税申报时需要作纳税调整。

问:技术研发费的税会差异体现在哪里?

答:《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该支出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显然,小企业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在纳税申报时可作纳税调减。

例如:某小企业2010年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产品专利技术,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30万元、人工工资10万元,以及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20万元,总计6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40万元,年末,该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假定不考虑税费问题。会计和税收分别如何处理?

1、会计处理:

(1)发生相关费用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万元

—资本化支出  40万元

贷:原材料                 30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           10万元

银行存款               20万元

(2)期末转账

借:管理费用  20万元

无形资产  40万元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万元

—资本化支出  40万元

2、税收处理:

加计扣除金额=20×50%=10(万元)

该小企业在当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10万元,故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问:在捐赠和赞助支出的处理上,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有何差别?

答:《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即赞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小企业发生的捐赠、赞助支出首先要区分是否属于公益性捐赠,对于超过税法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非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纳税申报时要作纳税调增。

例如:某小企业2012年将自产产品1000件通过市民政局向灾区捐赠,产品成本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2万元。已知该小企业当年实现会计利润3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增值税税率为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其会计和税收如何处理?

1、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2.04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万元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04万元

2、税收处理:

(1)产品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10=2(万元)

(2)产品通过市民政局向灾区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0×12%=3.6(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4-3.6=8.44(万元)

该企业2012年应就该笔捐赠支出总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 + 8.44 = 10.44万元。

问:在罚款、罚金和滞纳金支出的处理上,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有何不同?

答:《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发生的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即营业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可见,对于小企业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收滞纳金、和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支出,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但小企业按照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的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问:坏账损失的税会差异体现在哪里?

答: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同时,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应收款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

1、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出具专项报告。

2、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金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出具专项报告。

因此,小企业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税前列支。



问:哪些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答: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但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问:《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如何规定小企业收入类别的?
答:按照收入的来源,《小企业会计准则》将收入划分为日常经营活动形成的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两类。

按照经营业务的主次不同,小企业的收入可以用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一般是指小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要活动,可以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主要经营范围来确定,主营业务形成的收入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是指小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可以通过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兼营范围来确定,例如工业小企业销售材料、出租固定资产等,其他业务形成的收入即其他业务收入。

问:什么是销售商品收入?什么是提供劳务收入?
答:《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成品、材料取得的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是指小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问:为什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分类中,不包括小企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答:考虑到目前我国小企业无形资产种类较少,通常以自用为主,金额较小,在资产中所占比例较低,而且《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因此,没有引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这一类。

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有哪几类?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共九类。

问:企业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收入怎么区分?
答:货币形式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现金以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货币形式以外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通常按市场价格(即公允价值)来确定收入金额。

问:《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异同表现在哪些地方?

答:除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外,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的其他类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不作为会计上的收入进行规范。

但是在收入确认上,《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都强调了收入是能够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全部流入,表现为以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虽然收入分类基础或标准不同,但是从对当期利润的影响来看,又是一致的。

问: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行为?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视同销售货物确认收入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有何差别?
答:会计核算上一般判断一项行为是否具有销售性质,就是看销售是否实现。对于具有销售性质的视同销售行为,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确认销售收入、结转成本,按一般销售行为确认销售货物或转让财产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类业务主要有以自产产品用于利润分配、以自产产品发给职工和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已确认销售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必再按视同销售进行应税收入的计算,否则就会出现重复申报。

对于不具有销售性质的视同销售行为,按《小企业会计准则》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按成本结转计入相关科目,小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比如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交际应酬等业务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视同销售行为处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作纳税调整。

问:《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条件和时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