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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需要准备什么备查资料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在进行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的,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需要留存资料备查。具体以23号文件为准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享受优惠时间

后续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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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6〕85号)。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