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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代房管部门收取了维修基金,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并开具了发票,这部分金额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代房管部门收取了维修基金,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并开具了发票,这部分金额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代房管部门收取的维修基金,凡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