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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出口货物提供境内部分的收派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来源:福建省2019年11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二、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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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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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出口货物提供境内部分的收派服务,其标的物不是针对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因此可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