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