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我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案件,先支付了部分诉讼费,但已经取得了全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