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税务局取消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发布日期:2018-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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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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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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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申请材料名称 |
实施依据 |
原出具单位 |
取消(保留)意见 |
取消后办事方式 |
备注 |
1 |
行政权力-行政许可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经办人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发,申请人提供 |
取消 |
通过信息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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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权力-行政许可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经办人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申请人提供 |
取消 |
通过信息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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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权力-行政许可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经办人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申请人提供 |
取消 |
通过信息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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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权力-行政许可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资产负债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附件6第11项:“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下放设区的市地税主管部门。 |
申请人自编 |
取消 |
直接取消 |
取消,请示省局该事项市局没有审批权限。 |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
申请人自编 |
取消 |
直接取消 |
取消,请示省局该事项市局没有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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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自编 |
取消 |
直接取消 |
取消,请示省局该事项市局没有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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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
申请人自编 |
取消 |
直接取消 |
取消,请示省局该事项市局没有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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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申请人提供 |
取消 |
通过信息共享 |
取消,请示省局该事项市局没有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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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 |
申请人自编 |
取消 |
直接取消 |
取消,请示省局该事项市局没有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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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权力-行政许可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经办人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附件6第11项:“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下放设区的市地税主管部门。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申请人提供 |
取消 |
通过信息共享 |
取消,请示省局该事项市局没有审批权限。 |
资产负债表 |
申请人自编 |
取消 |
直接取消 |
取消,请示省局该事项市局没有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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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
申请人自编 |
取消 |
直接取消 |
取消,请示省局该事项市局没有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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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
申请人自编 |
取消 |
直接取消 |
取消,请示省局该事项市局没有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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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自编 |
取消 |
直接取消 |
取消,请示省局该事项市局没有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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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权力-行政征收 |
地方税的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征收 |
纳税人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证明颁发机关出具,纳税人提供 |
取消 |
通过信息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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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权力-行政确认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报告全部账号 |
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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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
取消 |
直接取消 |
未属于省局清单范围 |
30 |
行政权力-行政确认 |
欠税大户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财产报告 |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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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提供 |
取消 |
直接取消 |
未属于省局清单范围 |
31 |
行政权力-行政确认 |
纳税人停业登记 |
停业复业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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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
取消 |
直接取消 |
未属于省局清单范围 |
32 |
行政权力-行政确认 |
纳税人合并、分立的管理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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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
取消 |
直接取消 |
未属于省局清单范围 |
33 |
行政权力-行政确认 |
经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非营利组织登记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第二条: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
市民政局核发,申请人提供 |
取消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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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权力-行政确认 |
注销税务登记 |
税务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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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提供 |
取消 |
直接取消 |
与“税务登记”事项重复 |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
主管税务机关 |
取消 |
直接取消 |
与“税务登记”事项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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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权力-行政确认 |
税务登记变更 |
变更税务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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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
取消 |
直接取消 |
与“税务登记”事项重复 |
37 |
行政权力-其他 |
减免税备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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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下载,申请人自编 |
取消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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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具体优惠事项的证明资料 |
申请人据实提供 |
取消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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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权力-其他 |
减免税核准——房产税困难性减免核准 |
房屋权属证书或证明纳税人拥有或使用房屋的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
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填写 |
取消 |
通过信息共享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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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权力-其他 |
减免税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核准 |
土地权属证书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
房产土地部门核发,纳税人提供 |
取消 |
通过信息共享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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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权力-其他 |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办理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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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
取消 |
直接取消 |
与“纳税服务投诉办理”重复 |
49 |
行政权力-其他 |
税务登记 |
吊销决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工商部门核发,申请人提供 |
取消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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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权力-其他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备案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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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
取消 |
直接取消 |
未属于省局清单范围 |
53 |
行政权力-其他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软件的备案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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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
取消 |
直接取消 |
未属于省局清单范围 |
54 |
公共服务 |
纳税证明开具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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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机关 |
取消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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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公共服务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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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有效身份证件 |
取消 |
通过信息共享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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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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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
取消 |
通过信息共享核实 |
在实行信息共享后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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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公共服务 |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
3.完税凭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第六条: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
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提供 |
取消 |
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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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体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 |
取消 |
通过信息共享核实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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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件 |
登记注册机关发放 |
取消 |
通过信息共享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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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公共服务 |
完税凭证换开 |
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登记证、身份证明)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
登记注册机关 |
取消 |
通过信息共享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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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公共服务 |
完税凭证重开 |
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 |
公开媒体 |
取消 |
通过承诺方式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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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登记证、身份证明) |
登记注册机关 |
取消 |
通过信息共享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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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公共服务 |
出具无地方税收不良证明 |
营业执照-副本(一证一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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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签发,申请人提供 |
取消 |
通过信息共享核实 |
未属于省局清单范围 |
65 |
公共服务 |
举报奖励办理 |
检举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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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
取消 |
直接取消 |
未属于省局清单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