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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A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于2019年4月新设立,但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自8月起才有销售额,那么A公司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假设A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于2019年4月新设立,但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自8月起才有销售额,那么A公司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A公司应根据2019年8-10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规定,

二、关于加计抵减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