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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打包转让计算损失时,应如何确认资产损失金额?

63.银行不良资产打包转让计算损失时,应如何确认资产损失金额?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规定:“第四十七条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