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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同时包含资本化和费用化的部分?

2.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同时包含资本化和费用化的部分?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因此,符合研发活动条件的,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中资本化和费用化部分都可以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