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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进行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还需要填写《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13.企业在进行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还需要填写《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予以发布,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因此,企业在进行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新申报表在取消原A105091的基础上对原A105090和原A105091的填报项目进行了必要的整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通过《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