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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港澳台发生的增值税业务,可以按照跨境处理来享受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


第十八条纳税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