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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且合同价高于基价。上述业务中企业按规定支付给受托方的分成额,是否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

5.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且合同价高于基价。上述业务中企业按规定支付给受托方的分成额,是否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
因此,上述业务中企业按规定支付给受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