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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举例说明如何适用该条例。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举例说明如何适用该条例。

答: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举例而言,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6月份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规定,

二、关于加计抵减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