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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经销企业如未在2018年3月10日前将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是否将无法开具成品油发票?

5.成品油经销企业如未在2018年3月10日前将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是否将无法开具成品油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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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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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因此,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2018年3月1日起,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