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新租赁准则。投资方执行新准则的时间早于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但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尚未执行新准则的期间,因客观条件限制,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未按照新准则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针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按照新准则衔接规定对报表期初数进行的调整,投资方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新租赁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投资方执行新准则的时间早于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但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尚未执行新准则的期间,因客观条件限制,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未按照新准则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针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按照新准则衔接规定对报表期初数进行的调整,投资方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新收入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新租赁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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