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简易注销:
(一)简易注销的条件: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一般实务中就是正常0申报,未领购过发票等涉税事项】
2、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不能申请简易注销的这些情况,要看清楚了。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三)办理流程
1.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2.自然人、单位等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公告平台实名对企业的简易注销公告提出异议。市工商局同时将企业简易注销信息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社保、商务、海关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对企业的简易注销公告提出异议。
企业在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但可按照一般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3.公告期满后,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证件,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营业执照丢失或损毁的,还需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情况说明及在报纸上刊登的执照遗失公告报样。
4.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第一步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具体情况如下: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需向银行提交的材料: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必须到场、经办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