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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三线调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三线调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4]17号                  2004-01-08

USHUI.NET®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山西、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山西、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近一时期,部分纳入财税〔2001〕133号文件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三线调迁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设立了一些新企业,为进一步落实三线调迁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本通知所附《享受三线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新企业名单》的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三线调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在“十五”期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1]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