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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 ——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会﹝2017﹞1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

2017年6月12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

——关于权益法下有关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以下简称第2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2号准则第十二条规定,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简称其他长期权益)冲减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方在权益法下因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而产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是否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或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冲减至零并产生了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被投资单位在以后期间实现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以前确认或登记有关投资净损失时的相反顺序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