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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年0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35号公布 1997年01月01日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 ( 财税〔2001〕68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决定,“九五”期间对列入国家经贸委技改计划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其进口增值税先按法定税率征收,然后返还企业8个百分点,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为了贯彻落实上述精神,现将《“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九五”期间列入国家经贸委技改计划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可在照章纳税后,申请退还8个百分点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退还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

第三条 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清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拟定,每年公布一次。

第四条 技术改造项目申请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

2.1996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列入国家经贸委技改计划的项目。

3.项目进口的设备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第五条 进口设备退税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在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将本季度已经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技改设备进口合同的技术改造项目汇总上报国家经贸委。上报材料包括:

1.技术改造项目可研报告批件。

2.设备进口合同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