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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一段修改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规范税收执法权力,保障税收执法相对人权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编制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编制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一并予以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规范税收执法权力,保障税收执法相对人权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编制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编制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一并予以发布。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1.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2.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3日

关于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的解读

发文日期:2015-03-13 15:48:27来源: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以下简称《运行流程图》)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职能转变,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规范税收执法权力,保障税收执法相对人合法权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 要求,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后,依据《行政处罚法》及税收相关法规规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总局模板联合编制完成了第一批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流程图经多次征求各市局及相关处室意见建议,并进行优化完善,最后经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的主要内容

(一)总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所列的8项权力事项完全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处罚及两种程序的适用条件。即简易程序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罚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之外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

(二)明确了一般程序中的听证条件。即对公民处以2000元(含)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以上的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对一般程序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要求是否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了明确了,确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收到告知后3日内提出”,不强调以书面的方式。

(四)听证中涉及的时间为日,日含节假日,普遍适用民诉法期限的计算规定,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最后一日。


附件

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主体

备注

一、账簿凭证管理类

1.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申报类

4.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三、税务检查类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包括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三、税务检查类

8.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