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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06)【全文废止】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06)【全文废止】
财会[2006]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规定,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同时废止。应用指南所依据准则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06.11.6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06)

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一)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

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强调实质重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