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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85年国营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1985年国营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全文废止】
(85)财改字第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85-04-10

国务院各部委、局、公司、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建行、分金库,重庆、武汉、广州、西安、沈阳、哈尔滨、大连市,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建行、分金库:


根据国务院[1985]1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5年起,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商业以及其他企业)都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现将1985年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二、经财政部批准,逐步落实到企业的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在1985年内暂不变动。为了合理计算1985年的增长利润和应缴所得税、调节税以及企业留利,1 985年的清算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