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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年0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2号公布 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矿资源税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1、自1996年7月1日起,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 (94)财税字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