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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13〕12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邮政企业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所称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
二、航空运输企业
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融资租赁企业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财税〔2013〕10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