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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

(1994)财农税字第8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4-03-28

USHUI.NET®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现对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解会计科目问题
1.将《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中的所有“农林特产税”改为“农业特产税”。
2.农业特产税收入二级科目参照国务院《规定》中列举的科目设置,按下列顺序排列:烟叶、毛茶、水果、干果、果用瓜、蚕茧、药材、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其他。
关于年终决算报表问题,各级征收机关在进行征解会计核算时,为满足年终决算报表需要,可设置相应的统计报表。修改后年终决算报表格式附后,年终逐级汇总,上报财政部。
二、关于票证的问题
对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计征农业特产税时需将农业税扣除,因此,税票中增设扣除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