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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5]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实行以下增值税政策:

一、对新疆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各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将新疆出版单位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出版物范围由现行的科技类出版物扩大到各类出版物。

二、对列入本通知附件的新疆A、B类印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新疆A、B类印刷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新疆新华印刷厂
2    新疆新华印刷二厂
3    新疆新华印刷三厂
4    新疆八艺印刷厂
5    新疆日报社印刷厂
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刷厂
7    新疆建工(集团)印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8    乌鲁木齐市铁路局印刷厂
9    新疆地矿彩印厂
10   乌鲁木齐隆益达印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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