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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线调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在“十五”期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三线调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在“十五”期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204号 2001-12-10
USHUI.NET®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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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三线调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落实国家给予三线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三线企业设立的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三线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新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可享受增值税超基数返还的政策,应返还税额按照新企业享受政策的增值税额、新企业基数及返还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新企业应返还增值税额:(新企业享受政策的增值税额-新企业税收基数)*返还比例
返还比例按照投资于新企业的老企业享受的返还比例执行,即老企业属于“七五”、“八五”计划项目,返还比例为80%,老企业属于“九五”计划项目,返还比例为90%,老企业属于“十五”期间开始享受政策的项目,返还比例为100%。
二、新企业享受政策的增值税额按照新企业实缴增值税额和老企业在新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新企业享受政策的增值税额=新企业实缴增值税额*老企业占新企业股份比例
三、新企业税收基数按照老企业税收基数和新企业2001年销售收入占新、老企业2001年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新企业2001年生产销售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生产销售额的月份平均数,折算成全年的销售收入。计算公式为:
新企业税收基数=老企业税收基数*新企业2001年销售收入/(新企业2001年销售收入+老企业2001年销售收入)
如果老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则各可以享受政策的新企业退税基数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
可以享受税收政策的全部新企业税收基数=老企止税收基数*可以享受税收政策的全部新企业2001年销售收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部新企业2001年销售收入+老企业2001年销售收入)某新企业税收基数=可以享受政策的全部新企业税收基数*老企业对该新企业的投资额/老企业对可以享受政策的全部新企业的投资额
四、由于原享受退税政策的主体是三线调整企业,为兼顾新老企业的利益,新企业应返还的税额,60%返还给老企业,40%返还给新企业。
五、对全部股东均为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将新企业买纳增值税额并入控股老企业计算应退税款;所退税款按照投资方的股份比例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六、非三线企业被三线企业兼并的,如果丧失独立法人地位,不单独纳税,完全变成三线企业的一部分,可以由三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保证地方利益,三线企业的税收基数应包括被兼并企业被兼并当年的税收实际入库数(可根据兼并当年税收实际入库数的月平均数测算全年入库数)。非三线企业被三线企业兼并后仍保持独立法人地位并单独纳税的,不能享受三线企业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