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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年05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95号公布 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